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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 类型:条文释义

一、概念解析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核心要点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政策要点(第一条)

除制造业、住宿餐饮等负面清单行业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适用主体(第二条)

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三)研发活动界定(第三条)

研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四)管理与核算(第四条至第六条)

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享受优惠时留存备查资料。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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