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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要点解读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 类型:要点解读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再保险合同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再保险合同分出人、分入人的会计处理

三、要点解读

一、法规定位与核心目标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是调整相关领域主体行为、明确权利义务与责任后果的基础性规范。其核心目标在于建立稳定的规则预期,保障会计核算、审计评估、税收征管或市场秩序等活动的真实、完整与合规。学习本法规应抓住其适用范围、关键制度与责任机制三条主线,避免仅停留在条文记忆。

二、关键制度要点

  • 适用范围(第二条):规范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分出业务(再保险分出人)与分入业务(再保险接受人)。
  • 再保险分出人(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分出人不应终止确认原保险合同,应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负债单独确认。
  • 再保险接受人(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接受人应确认分入保费及相关准备金。
  • 列报(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负债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披露分入、分出业务的主要信息。
  • 衔接(第二十四条)

三、适用边界

  • 适用主体:签订再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
  • 适用对象:再保险合同(含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

四、实务影响与操作提示

  • 本准则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列报(第一条),明确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第三条),原保险合同仍适用CAS25(第四条),再保分出人与接受人须按不同主体规则处理。
  • 第五条确立"再保险资产与有关原保险负债不抵销"原则,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资产负债表须分别列示,影响合并抵消处理。
  • 第六至十二条规范分出人会计处理: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准备金/赔付当期,按再保约定确认分出保费、摊回准备金、摊回赔付等(第六至十一条),并在发出分保账单时处理账单标明的差益差损(第十二条)。
  • 第十五至二十一条规范接受人处理:分保费收入须满足条件确认(第十五条),按约定计提分保未到期/未决责任准备金(第十九至二十条),收到分保账单时处理相关差额(第十八、二十一条)。
  • 分出人与接受人双轨核算:依第三、四条分别适用CAS25/CAS26,建立再保账单与核心系统的对接,自动触发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等分录。
  • 不抵销的列报控制:依第五条,再保资产与原保险负债在表内分别列示,合并报表层面亦不得抵销,财务须设独立科目防止误抵消。

五、常见风险与合规要点

  • 典型案例:分出业务
  • 典型案例:摊回准备
  • 典型案例:分入保费
  • 高频问题:适用什么?
  • 高频问题:分出人终止原合同吗?
  • 高频问题:摊回准备怎么处理?
  • 高频问题:接受人确认什么?

> 依据现有资料,以上要点解读基于本知识库已收录的条文释义、适用范围、典型案例、常见问题及实务影响分析综合整理;具体条文、修订沿革与官方解释请以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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