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计税依据
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计税依据(法规全文)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计税依据 | 类型:法规全文

一、概念解析

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可以是销售额、数量、所得额或财产价值,依税种而定。

二、核心要点

  • 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可以是销售额、数量、所得额或财产价值,依税种而定。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计税依据」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计税依据」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计税依据」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计税依据」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
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纳税人·要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计税依据·条文释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