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34号(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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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18号随准则体系发布,2014年后陆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第34号准则对应的应用指南,提供会计科目设置、主要账务处理及操作指引。
二、核心要点
- 明确相关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
- 对准则重点难点提供操作性说明
- 企业执行具体准则的操作性依据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 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一、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时, 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 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 按月数计算。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计 算稀释每股收益。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 和股份期权等。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 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 (含溢价或折价摊销)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 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二)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认股权证、 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 稀释性。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一般不变;分母的调整 项目按照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 时间权数。 公式中的行权价格和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在认股权证合 同和股份期权合约中已作约定。公式中的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 计算。在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 207 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在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 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无论采用何种 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都应当一贯地加以运用,除非有确凿证据表 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 均市场价格应当自发行日起计算。 (三)多项潜在普通股 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 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上述规定中的“稀释程度”,根据不同潜在普通股转换的增量股的 每股收益大小进行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时, 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加 权平均数所确定的金额。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通常排在前面计算。 每次发行或一系列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不同的潜在普通 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总体考虑。 三、计算每股收益时应考虑的其他调整因素 (一)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 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不影响所有者 权益总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 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 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 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二)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配股的处理。企业当期发生配股的情 况下,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据以 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配股 208 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行权前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 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 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 +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存在非流通股的企业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不考虑配股中内 含的送股因素,而将配股视为发行新股处理。 四、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 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当是归属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分母为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 加权平均数。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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