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8号(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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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18号随准则体系发布,2014年后陆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第18号准则对应的应用指南,提供会计科目设置、主要账务处理及操作指引。
二、核心要点
- 明确相关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
- 对准则重点难点提供操作性说明
- 企业执行具体准则的操作性依据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第五条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 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 扣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 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 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如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 所得额,即其计税基础保持不变,则产生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 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假定某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 本为 10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 1500 万元,而计税基础仍维持 1000 万元不变,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 1000 万元之间的差额 500 万元 即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64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 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交款等负 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 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损益, 并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 差额。比如,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 于预计负债,在满足确认条件时,按照履行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 估计数确认,假定企业因产品售后服务确认了100 万元预计负债,计 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与预计负债相关的费 用,视相关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一般在实际发生时准予税前扣除, 该类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 企业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分析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 税基础,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按照重要性原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资 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企业合并 等特殊交易或事项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于购买日比较其入账价值 与计税基础,按照本准则规定计算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 所得税负债。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定递延所得税 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沿用上述举例, 65 假定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33%,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不存 在期初余额,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 500万元的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应确认165 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预计负债产生的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 100 万元,应确认 33 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应确 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为 132万元。 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 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企业 在确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包括未来期间企业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 期间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提供相关 的证据。 三、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即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 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 得税费用(或收益)。即: 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收益) 例如,某企业 20×7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账面价 值及其计税基础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暂时性差异 项目 账面价值 计税基 础 应纳税暂时性 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 66 1 交易性 金融资 产 15000000 1000000 0 5000000 2 预计负 债 1000000 0 1000000 合计 5000000 1000000 除上述项目外,该企业其他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 不存在差异,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 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33%。假定当期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 所得税为 600 万元。该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 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该企业计算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 税费用以及所得税费用如下: 递延所得税负债=5000000×33%=1650000 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00×33%=330000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1650000-330000=1320000 元 所得税费用=6000000+1320000=7320000 元 四、递延所得税的特殊处理 (一)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或收益) 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 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67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 值的变动,相关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 差异的,应按照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 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 对企业合并类型的划分标准不 同,可能造成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因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在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 用(或收益),一般应调整在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 (三)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及 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原则处理。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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