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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号(法规全文)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号 | 类型:法规全文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18号随准则体系发布,2014年后陆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第4号准则对应的应用指南,提供会计科目设置、主要账务处理及操作指引。

二、核心要点

  • 明确相关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
  • 对准则重点难点提供操作性说明
  • 企业执行具体准则的操作性依据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
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
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
理费用、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等。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如
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等,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
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
如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和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
损益。
二、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
弃置义务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
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
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设施的弃置等。弃置费用的金额较大,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
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固
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企业一般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
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
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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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
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
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
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
的折旧额。
四、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的处理
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
认条件的,比如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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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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