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3号(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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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18号随准则体系发布,2014年后陆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第3号准则对应的应用指南,提供会计科目设置、主要账务处理及操作指引。
二、核心要点
- 明确相关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
- 对准则重点难点提供操作性说明
- 企业执行具体准则的操作性依据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 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 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一)已出租的建筑物和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从租赁期开 始日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包括自行建造或开 发完成后用于出租的房地产。其中,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 产权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和转让方式 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 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 期。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 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的土 地使用权。 (三)一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 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能够 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四)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 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8 比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是,企业应当采 用一种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 式。 (一)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号—— 固定资产》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 无形资产》的规定,对已出租的建筑物 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 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 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 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所在地,通常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市。对于大中城市,应 当具体化为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区。 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 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科 学合理的估计。 9 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 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 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 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 土地。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一)转换日的确定 1.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是指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 其转换日为房地产达到自用状态,企业开始将房地产用于生产商品、 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日期。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或者自用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 停止自用改为出租,其转换日为租赁期开始日。 3.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改用于资本增值,其转换日为自 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后确定用于资本增值的日期。 (二)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 房地产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 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 产,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 动损益。 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原 10 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应当转入未分配利润。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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