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号(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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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18号随准则体系发布,2014年后陆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第1号准则对应的应用指南,提供会计科目设置、主要账务处理及操作指引。
二、核心要点
- 明确相关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
- 对准则重点难点提供操作性说明
- 企业执行具体准则的操作性依据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应用指南 一、企业商品存货的成本 根据本准则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 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 用。 企业(如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 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可以先进 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分别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 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 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也 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二、周转材料的处理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形态而逐 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 或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施工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 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 摊销。 三、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一)可变现净值是指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入量而不是存货 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入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 2 值。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以及为达到预 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 减项目,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 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或商 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 提供的有关资料、生产成本资料等。 (三)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 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 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 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 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 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 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企业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 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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