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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号(法规全文)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号 | 类型:法规全文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18号随准则体系发布,2014年后陆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第1号准则对应的应用指南,提供会计科目设置、主要账务处理及操作指引。

二、核心要点

  • 明确相关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
  • 对准则重点难点提供操作性说明
  • 企业执行具体准则的操作性依据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应用指南
一、企业商品存货的成本
根据本准则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
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
用。
企业(如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
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可以先进
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分别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
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
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也
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二、周转材料的处理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形态而逐
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
或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施工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
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
摊销。
三、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一)可变现净值是指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入量而不是存货
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入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
2
值。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以及为达到预
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
减项目,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
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或商
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
提供的有关资料、生产成本资料等。
(三)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
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
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
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
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
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
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企业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
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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