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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规定
  • 追溯调整与期初留存收益调整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范围)

规范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的衔接处理。

(二)衔接处理

编制首次执行日的资产负债表,将原有科目余额按新准则要求重新分类、调整,追溯调整期初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不追溯(如已计提折旧/减值的资产,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三)比较报表

首份准则下财务报表应提供可比期初数据(期初资产负债表等)。

(四)豁免与限定

部分项目(如职工福利、辞退福利、金融资产分类)有特定衔接规定,部分可不重述比较信息。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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