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法规全文)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类型:法规全文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 明确商业实质判断、补价处理及损益确认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1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 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 本准则。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 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 价) 。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 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 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 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 适用 《企 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 ——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 2 务报表》 。 (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 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 资产转移》 。 (四)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相 关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 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 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 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 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二章 确认 第四条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中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 (一)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 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3 (二)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 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第五条 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 时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原则 进行处理: (一)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尚未满足 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同时将交付换出资产的 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 (二)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满足 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终止确认换出资产的同时将取得换入资 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第三章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第六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 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 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 商业实质: 4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分布或金 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使用换入资产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 继续使用换出资产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 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八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 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换出资产,应 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对于 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 确认时,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 补价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 5 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 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 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 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 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 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 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 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 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按照换入的金融资产 以外的各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公允价 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减去收到 补价的公允价值)扣除换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 分摊,以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各 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 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6 (二)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将各项换出资产的公 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 时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按照 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 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加上收到 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分摊至各项换出资 产的金额与各项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 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第十一条 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对于换入资产,企 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 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 损益。 第十二条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 补价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 计量金额,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 7 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 初始计量金额,不确认损益。 第十三条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 理: (一)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 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涉及补 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 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 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 量的,可以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 他合理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分摊。 (二)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 认时均不确认损益。 第五章 披露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二)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三)换入资产初始计量金额的确定方式。 (四)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 8 账面价值。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第六章 衔接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对2019年1 月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 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企业 对2019年1 月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 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 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 通知》 (财会﹝2006﹞3号)中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规 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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