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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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3年1月1日施行(后有多项补充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二、核心要点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第三条)。
-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关条款)。
-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相关条款)。
-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相关条款)。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适用范围)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
(二)第三条(统一计算)
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所有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三)第十三条(分摊预缴)
总分机构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分摊税款的50%,各分支机构分摊50%;分支机构分摊按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三因素权重计算(权重35%:35%:30%)。
(四)税款缴库
总机构就地预缴部分缴入中央国库;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部分缴入地方国库。
(五)汇算清缴
年度终了,总机构负责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按分摊比例清分。
(六)例外
视同独立纳税人、省内跨市等依授权由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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