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规库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返回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3年1月1日施行(后有多项补充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二、核心要点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第三条)。
  •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关条款)。
  •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相关条款)。
  •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相关条款)。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哪些企业汇总纳税?

A: 跨地区设非法人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第二条)。

Q2:怎么分摊?

A: 总分摊:总机构50%、分支机构50%;分支机构按收入/薪酬/资产三因素35:35:30(第十三条)。

Q3:分支要就地预缴吗?

A: 要。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其分摊部分(第二条)。

Q4:子公司汇总吗?

A: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单独纳税。

Q5:汇算清缴谁办?

A: 总机构负责汇算清缴,按分摊清分(汇算清缴条款)。

Q6:税款入哪级库?

A: 总机构部分入中央库,分支机构部分入地方库。

Q7:三因素怎么取数?

A: 按上上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专项条款)。

Q8:省内跨市适用吗?

A: 跨省依本办法;省内跨市由地方授权规定。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