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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3年1月1日施行(后有多项补充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二、核心要点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第三条)。
  •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关条款)。
  •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相关条款)。
  •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相关条款)。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非法人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
  2. 适用税种:企业所得税。
  3. 适用模式: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
  4. 不适用: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单独纳税;境外分支机构依境外税收规定。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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