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修订对照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类型:修订对照
出处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2018年修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
二、核心要点
-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第二条)。
-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或单位缴纳(相关条款)。
- 用人单位应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相关条款)。
三、修订对照
一、立法沿革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 2018年修正。
-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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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库收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文本为现行有效版本。来源信息中已列明制定或修订机关、施行日期及历次修正/修订日期,但未逐条列明各次修订前后的条文对照。要获取逐条修订对照,建议查阅以下官方资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修正决定或修订决定;
- 国务院、财政部及主管部门发布的修订令、通知及其修订对照表;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法规历史版本。
三、现行有效文本提示
- 实务适用应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施行日期及效力状态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 来源信息显示最近一次修订/修正/发布日期为 2018年,后续如有新的修正或废止,应及时核对主管部门公告。
- 引用具体条文时,应标注法规名称、条款编号及现行有效版本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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