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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1993),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由国务院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税种。

二、核心要点

  • 纳税人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条)。
  • 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第四条、第七条)。
  • 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与转让有关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相关条款)。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土地增值税怎么算?

A: 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按四级超率累进30%—60%(第四、七条)。

Q2:谁缴土地增值税?

A: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个人(第二条)。

Q3:扣除项目有哪些?

A: 地价、开发成本、开发费用、转让税金、房企加计扣除等(第四条)。

Q4:普通住宅有优惠吗?

A: 增值额未超扣除20%的普通标准住宅免征(第八条)。

Q5:税率几级?

A: 四级超率累进:50%以内30%、50%—100%40%、100%—200%50%、超200%60%(第七条)。

Q6:继承房产缴吗?

A: 法定继承等无偿转让不征;赠与中特定情形征税,依规定。

Q7:预征清算怎么操作?

A: 竣工前转让可预征,竣工后清算(第九条)。

Q8:开发费用怎么扣?

A: 按取得地价+开发成本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扣除(财务费用等),依条例实施细则。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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