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要点解读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类型:要点解读
出处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1日施行(取代原暂行条例)。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应税资源品目征收,发挥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二、核心要点
- 应税资源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附《税目税率表》)。
- 实行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具体税率由税法及授权地方确定(第三条至第五条)。
- 开采原油及油田范围内运输自用原油免征资源税;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抽采煤成(层)气免税(相关条款)。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缴纳资源税(相关条款)。
三、要点解读
一、法规定位与核心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是调整相关领域主体行为、明确权利义务与责任后果的基础性规范。其核心目标在于建立稳定的规则预期,保障会计核算、审计评估、税收征管或市场秩序等活动的真实、完整与合规。学习本法规应抓住其适用范围、关键制度与责任机制三条主线,避免仅停留在条文记忆。
二、关键制度要点
- 第一条(纳税人):在境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纳税人。
- 第二条(税目):税目含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具体税目税率依照本法附表)。
- 第三条(计税方法):实行从价计征(销售额×比例税率)或从量计征(课税数量×定额税率),具体由附表规定。
- 第四条(销售额):从价计征的销售额为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额。
- 第五条(开采共生矿):开采共生矿主矿种减税,具体幅度由省级政府提出报人大常委员会决定。
- 第六条(减免):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抽采煤层气减征。
三、适用边界
-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适用主体: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适用对象: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等应税资源。
- 不适用:非应税资源不征;开采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环节不征(第七条)。
四、实务影响与操作提示
- 纳税人(第一条):在境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税目税率(第二条、第三条):税目税率表列明,实行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如原油天然气从价、煤炭从价、砂石从量等)。
- 分别核算(第四条):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 自用缴税(第五条):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于移送时缴税。
- 减免(第六条、第八条):开采原油天然气用于加热修井免税;地震灾区等可减免;减免项目须单独核算。
- 申报(第十一条):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生产地税务机关申报。
五、常见风险与合规要点
- 典型案例:从价计征
- 典型案例:煤层气减征
- 典型案例:自用于连续生产不征
- 高频问题:资源税怎么计?
- 高频问题:谁缴资源税?
- 高频问题:自采自用要缴吗?
- 高频问题:减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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