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典型案例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类型:典型案例
出处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1日施行(取代原暂行条例)。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应税资源品目征收,发挥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二、核心要点
- 应税资源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附《税目税率表》)。
- 实行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具体税率由税法及授权地方确定(第三条至第五条)。
- 开采原油及油田范围内运输自用原油免征资源税;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抽采煤成(层)气免税(相关条款)。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缴纳资源税(相关条款)。
三、典型案例
三、典型案例
案例1:从价计征
案情: 煤矿企业销售原煤取得销售额1000万,适用税率6%。分析: 依第三条,从价计征=销售额×比例税率。结论: 资源税=1000×6%=60万。
案例2:煤层气减征
案情: 煤矿因安全生产抽采煤层气销售。分析: 依第六条,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煤层气减征资源税。结论: 按减征后税率缴纳。
案例3:自用于连续生产不征
案情: 矿山将采出矿石直接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精矿。分析: 依第七条,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不缴资源税。结论: 该环节不征税,精矿销售时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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