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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典型案例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类型:典型案例

出处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立法目的。

二、核心要点

  • 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第三条)。
  • 计税依据为污染物排放量,按污染当量、排放量或分贝数确定(附《税目税额表》)。
  • 低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第十三条)。
  •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不征税(相关条款)。

三、典型案例

三、典型案例

案例1:大气污染物计税

案情: 某厂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折合污染当量1万,当地税额1.2元/当量。分析: 依第四、五条,按污染当量数×定额税率。结论: 缴环保税=1万×1.2=1.2万。

案例2:减排享受优惠

案情: 企业排放浓度低于标准50%。分析: 依第十三条,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结论: 应纳税额减半。

案例3:达标排入集中处理厂

案情: 某单位污水达标排入城乡污水处理厂。分析: 依第十二条,依法设的集中处理厂达标排放暂免,排放单位不重复征。结论: 该单位不缴对应环保税。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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