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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修订对照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类型:修订对照

出处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1日施行(取代原暂行条例)。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以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专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税种。

二、核心要点

  •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第二条)。
  • 税率: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第四条)。
  • 进口货物不征城建税;出口货物免退的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征城建税(相关规定)。

三、修订对照

一、立法沿革

  •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1日施行(取代原暂行条例)。
  •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

二、修订对照说明

> 依据现有资料,以下内容尚无法完整补全,需进一步补充原文。

本知识库收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文本为现行有效版本。来源信息中已列明制定或修订机关、施行日期及历次修正/修订日期,但未逐条列明各次修订前后的条文对照。要获取逐条修订对照,建议查阅以下官方资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修正决定或修订决定;
  • 国务院、财政部及主管部门发布的修订令、通知及其修订对照表;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法规历史版本。

三、现行有效文本提示

  • 实务适用应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施行日期及效力状态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 来源信息显示最近一次修订/修正/发布日期为 2021年9月1日,后续如有新的修正或废止,应及时核对主管部门公告。
  • 引用具体条文时,应标注法规名称、条款编号及现行有效版本出处。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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