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类型:修订对照
一、概念解析
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规范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的行政法规。
二、核心要点
-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第七条)。
-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开具发票(第十九条)。
- 取得发票方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禁止倒买倒卖发票(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
-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三、修订对照
一、立法沿革
- 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 制定机关:国务院。
二、修订对照说明
> 依据现有资料,以下内容尚无法完整补全,需进一步补充原文。
本知识库收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文本为现行有效版本。来源信息中已列明制定或修订机关、施行日期及历次修正/修订日期,但未逐条列明各次修订前后的条文对照。要获取逐条修订对照,建议查阅以下官方资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修正决定或修订决定;
- 国务院、财政部及主管部门发布的修订令、通知及其修订对照表;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法规历史版本。
三、现行有效文本提示
- 实务适用应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施行日期及效力状态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 来源信息显示最近一次修订/修正/发布日期为 2019年,后续如有新的修正或废止,应及时核对主管部门公告。
- 引用具体条文时,应标注法规名称、条款编号及现行有效版本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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