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典型案例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类型:典型案例

出处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1993);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由国务院制定。

一、概念解析

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规范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的行政法规。

二、核心要点

  •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第七条)。
  •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开具发票(第十九条)。
  • 取得发票方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禁止倒买倒卖发票(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
  •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三、典型案例

三、典型案例

案例1:虚开发票追刑

案情: 甲公司无真实交易,为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分析: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虚开发票用于抵扣属严重违法。结论: 涉刑移送司法机关,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2:应开未开被罚

案情: 消费者索取发票,商家以"打折"为由拒开。分析: 违反第二十条,付款方索取发票收款方必须开具。结论: 商家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案例3:发票存根擅自销毁

案情: 企业为省事,未满5年销毁已开具发票存根。分析: 违反第二十九条,存根联和登记簿应保存5年,不得擅自损毁。结论: 被处罚并责令整改。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务影响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