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一、概念解析
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规范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的行政法规。
二、核心要点
-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第七条)。
-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开具发票(第十九条)。
- 取得发票方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禁止倒买倒卖发票(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
-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消费者要发票商家能拒开吗?
A: 不能。付款方索取发票,收款方必须开具(第二十条)。
Q2:没有真实交易能开票吗?
A: 不能。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虚开发票违法甚至犯罪(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Q3:发票能借给别人用吗?
A: 不能。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第二十二条)。
Q4:发票存根要保存多久?
A: 已开具存根联和登记簿应保存5年,不得擅自损毁(第二十九条)。
Q5:增值税专用发票谁印制?
A: 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第九条)。
Q6:丢失发票怎么办?
A: 应按规定报告并登报声明等,未按规定保管丢失的由税务机关处罚(第三十五条)。
Q7:跨省能随便开发票吗?
A: 一般限于领购地省内开具,跨省使用有专门规定(第二十四条)。
Q8:虚开普通发票也犯罪吗?
A: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外的普通发票,情节严重亦可能构罪,并受行政处罚(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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