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修订发布,2016年1月1日施行(替代1998年版)。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明确各类会计资料保管期限的部门规章。
二、核心要点
-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第五条)。
-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保管30年;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保管30年;年度财务报告永久保管(附表)。
-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外借,查阅、复制应办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 保管期满但涉及未结事项或重大问题的不得销毁(第十一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适用主体: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适用对象:各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含电子会计档案)。
- 不适用:纯私人账目、与单位会计核算无关的个人资料不属本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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