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专门法律。
二、核心要点
-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加入评估机构,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第十六条)。
- 评估机构应依法采用合伙或公司形式(第十五条)。
- 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执业应独立、客观、公正,对出具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第四条)。
- 委托人应依法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对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三条)。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哪些业务属于"法定评估"必须委托机构?
A: 涉及国有资产或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第三条),不得自行估算替代。
Q2:个人能直接接评估业务吗?
A: 不能。评估专业人员应加入评估机构,且只能在一个机构从事业务(第五条);业务由机构统一承接。
Q3:评估报告有效期与保存期?
A: 评估档案保存不少于十五年,法定评估不少于三十年(第二十九条);报告本身通常按约定或行业惯例使用,无统一法定"有效期"。
Q4: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A: 可要求机构解释(第三十条);认为违法的可向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投诉举报(第三十一条)。
Q5:评估方法必须用两种以上吗?
A: 除依据执业准则只能选一种方法的外,应选择两种以上方法综合分析形成结论(第二十六条)。
Q6:评估师可以同时在两个机构执业吗?
A: 不可以。评估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第五条),违者将被责令停止从业(第四十四条)。
Q7:委托人能否要求按指定数值出报告?
A: 不能。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报告或有非法干预的,机构有权解除合同(第十九条);串通唆使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由相关方承担。
Q8:评估机构设立要审批吗?
A: 先工商登记,再自领照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由部门向社会公告,不实行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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