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专门法律。
二、核心要点
-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加入评估机构,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第十六条)。
- 评估机构应依法采用合伙或公司形式(第十五条)。
- 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执业应独立、客观、公正,对出具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第四条)。
- 委托人应依法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对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三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适用主体:
- 评估机构(合伙或公司形式);
- 评估专业人员(评估师及其他从业人员);
- 委托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评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 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部门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部门监督管理)。
- 适用情形:自愿评估与法定评估(涉国有资产、公共利益等依法须评估的)。
- 例外/不适用:
- 纯属当事人内部测算、未委托专业机构、不出具评估报告的,不受本法执业规则约束;
-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评估另有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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