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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知识点精讲

所属板块:注册会计师 | 分类:税法 | 主题:税法

内容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点

一、概念解析

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免税所得、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体现产业政策导向。

二、核心要点

  • 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实际税负更低)。
  •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按75%(现行可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按175%(或200%)摊销;安置残疾人员工资100%加计扣除。
  • 减免所得: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或减征;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环保节能项目类似。
  • 投资抵免: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10%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免(结转5年)。
  • 加速折旧:技术进步等原因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三、政策/教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2018〕99号等)、设备抵免(财税〔2008〕48号)

五、相关规定原文(节选)

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  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
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应  纳  税  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  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  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    税  收  优  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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