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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担保·典型例题解析

所属板块:注册会计师 | 分类:经济法 | 主题:经济法

内容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合同法律制度」相关知识点

一、考点回顾

合同担保包括人保(保证)和物保(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旨在保障债权实现。

📚 教材提示

  • 考试性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财政部考委会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
  • 推荐教材:《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经济科学出版社
     • 《审计》《税法》《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同上
  • 官方入口https://www.cicpa.org.cn
  • 教材检索https://www.esp.com.cn

本题已含题干与答案/解析,但标准 A/B/C/D 备选项需结合专业教材/真题集核补——为保证准确性与考点区分度(数字陷阱/概念辨析/范围混淆),不直接给出干扰项。请以专业教材与真题集为准。

例题: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民法典》视为? A.一般保证 B.连带责任保证 C.无效 D.由法院定

参考答案:A

解析:《民法典》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有先诉抗辩权),A正确。

二、解析要点

  • 保证: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时由保证人担责。
  • 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先执行债务人财产);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索保证人。
  • 未约定保证方式,按一般保证(《民法典》新规,原为连带)。
  • 保证期间:未约定为主债务届满6个月;约定不明为6个月(原2年已改)。
  • 物保与人保并存:约定优先;无约定,债务人自己物保先执行。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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