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计税依据·实务操作指引
所属板块:税务师 | 分类:税法(二) | 主题:税法(二)
内容来源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Ⅱ)》(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编,中国税务出版社)「房产税」相关知识点
一、操作概述
房产税以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
二、操作步骤与要点
- 从价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级政府规定)。
- 房产原值包括地价,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地价并入原值。
- 从租计征: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 投资联营房产:参与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余值;收取固定收入的按租金。
- 融资租赁房屋按房产余值计征。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3条;财税〔2010〕121号
五、相关规定原文(节选)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 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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