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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对比总结

所属板块:税务师 | 分类:税法(一) | 主题:税法(一)

内容来源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Ⅰ)》(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编,中国税务出版社)「特定环节税收」相关知识点

一、要点梳理

烟叶税对收购烟叶的单位按收购金额征收,税率20%,收入归入地方财政,用于烟叶产区发展。

二、核心要点

  • 纳税人:依照《烟草专卖法》收购烟叶的单位(烟草公司等),不包括个人。
  • 征税对象:晾晒烟叶、烤烟叶。
  • 计税依据: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价外补贴),即按收购价款的110%计算。
  • 税率:20%(《烟叶税法》规定)。
  • 纳税地点: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义务发生为收购烟叶的当日,按季或按月申报。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2018年7月1日施行)

五、相关规定原文(节选)

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烤烟叶、晾晒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第四条 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烟叶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第八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第九条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条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编 辑: 张绵绵

责 编: 刘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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