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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思维导图精讲

所属板块:高级会计 | 分类:特殊交易与重组会计 | 主题:特殊交易与重组会计

一、要点梳理

债务人修改付款金额或期限,以重组债务公允价值(如现值)与账面差额确认重组损益。

二、核心要点

  • 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重组债务
  • 差额计入重组损益
  • 或有应付金额谨慎确认
  • 债权人按公允价值调整债权
  • 不涉及资产转让

三、依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五、相关规定原文(节选)

差额,应当计入当期
损益。
第八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
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第九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
重组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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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
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
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
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本准则
第六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
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
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
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
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
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
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
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
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
务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
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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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
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
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
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
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条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
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
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
投资增加额,以及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
比例。
第十五条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
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
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
第五章 衔接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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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
进行追溯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
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
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
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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