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高频考点速记
所属板块:高级会计 | 分类:特殊交易与重组会计 | 主题:特殊交易与重组会计
一、要点梳理
债务人修改付款金额或期限,以重组债务公允价值(如现值)与账面差额确认重组损益。
二、核心要点
- 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重组债务
- 差额计入重组损益
- 或有应付金额谨慎确认
- 债权人按公允价值调整债权
- 不涉及资产转让
三、依据
五、相关规定原文(节选)
差额,应当计入当期 损益。 第八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 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第九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 重组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4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 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 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 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本准则 第六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 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 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 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 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 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 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 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 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 务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 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 5 第十三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 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 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 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 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条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 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 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 投资增加额,以及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 比例。 第十五条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 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 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 第五章 衔接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 6 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 进行追溯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 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 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 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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