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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范围(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范围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公告(具体文号以官方发布为准)

一、概念解析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范围」是国家为调节经济、扶持特定领域或群体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或财政措施,具体内容与执行口径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及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二、核心要点

  • 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范围」的政策内容与优惠方式(减免、加计、抵免、退税等)。
  • 把握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范围」需满足的适用条件与执行期间,避免错报或违规享受。
  • 熟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范围」的申报与享受流程(自行申报享受或备案),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关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范围」的近期延续与调整,以主管税务机关现行规定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06 08:57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文号:财关税〔2016〕1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6-03-24
状态: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资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资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资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资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资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4日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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