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税率(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税率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公告(具体文号以官方发布为准)
一、概念解析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税率」是国家为调节经济、扶持特定领域或群体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或财政措施,具体内容与执行口径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及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二、核心要点
- 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税率」的政策内容与优惠方式(减免、加计、抵免、退税等)。
- 把握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税率」需满足的适用条件与执行期间,避免错报或违规享受。
- 熟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税率」的申报与享受流程(自行申报享受或备案),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关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税率」的近期延续与调整,以主管税务机关现行规定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06 08:57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文号:财关税〔2016〕1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6-03-24 状态: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资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资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资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资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资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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