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期限(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期限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公告2020年第16号
一、概念解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定额征收。
二、核心要点
-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定额征收。
- 明确「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期限」的政策内容与优惠方式(减免、加计、抵免、退税等)。
- 把握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期限」需满足的适用条件与执行期间,避免错报或违规享受。
- 熟悉「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期限」的申报与享受流程(自行申报享受或备案),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关注「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期限」的近期延续与调整,以主管税务机关现行规定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23-03-26 状态:全文有效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胶、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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