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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经办·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经办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国办发〔2019〕13号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依据「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文件规定的具体主体范围(含规模、行业、地域、信用等级等)。
  • 形式要件:留存备查资料齐备、申报口径正确、款项收付真实。
  •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 失业保险总费率1%阶段性延续
  • 工伤保险费率按基金备付情况阶段性下调
  • 出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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