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目录(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目录 | 类型:政策原文
一、概念解析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目录」是国家为调节经济、扶持特定领域或群体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或财政措施,具体内容与执行口径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及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二、核心要点
- 明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目录」的政策内容与优惠方式(减免、加计、抵免、退税等)。
- 把握享受「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目录」需满足的适用条件与执行期间,避免错报或违规享受。
- 熟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目录」的申报与享受流程(自行申报享受或备案),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关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目录」的近期延续与调整,以主管税务机关现行规定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财税〔2018〕8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 发文日期:2018-08-15 状态: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见附件)执行。 二、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请应急管理部,由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2018年版优惠目录所规定的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和执行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同时废止。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购置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仍可享受税收优惠。 附件: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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