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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所得税(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所得税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优惠:财税〔2010〕110号

一、概念解析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二、核心要点

  •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 明确「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所得税」的政策内容与优惠方式(减免、加计、抵免、退税等)。
  • 把握享受「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所得税」需满足的适用条件与执行期间,避免错报或违规享受。
  • 熟悉「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所得税」的申报与享受流程(自行申报享受或备案),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关注「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所得税」的近期延续与调整,以主管税务机关现行规定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财税〔201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
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
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
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
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
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
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
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
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
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
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
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
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
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
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
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
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
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
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 100万元,且能
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
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
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
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
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
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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