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优惠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财税〔2010〕110号。
一、概念解析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核心要点
-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原营业税)
- 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财税〔201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 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 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 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 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 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 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 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 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 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 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 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 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 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 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 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 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 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 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 100万元,且能 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 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 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 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 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 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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