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财税〔2015〕78号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主体条件: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项下规定的具体认定要件(如规模、行业、信用、设立年限等)。
- 形式要件:留存备查资料的合规性(如合同、发票、认定文件、申报表等)。
- 按《优惠目录》所列资源和产品,实行30%—100%即征即退
- 须单独核算应税与退税产品销售额
- 不符合条件的不享受
- 出处:财税〔2015〕78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及后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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