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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财税〔2015〕78号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主体条件: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项下规定的具体认定要件(如规模、行业、信用、设立年限等)。
  • 形式要件:留存备查资料的合规性(如合同、发票、认定文件、申报表等)。
  • 按《优惠目录》所列资源和产品,实行30%—100%即征即退
  • 须单独核算应税与退税产品销售额
  • 不符合条件的不享受
  • 出处:财税〔2015〕78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及后续调整。。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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