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财税〔2015〕78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及后续调整。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一般)。
- 主体要件: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 情形要件: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销售额、行业、行为类型或信用等级等情形。
- 按《优惠目录》所列资源和产品,实行30%—100%即征即退
- 须单独核算应税与退税产品销售额
- 不符合条件的不享受
- 出处:财税〔2015〕78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及后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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