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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待遇·相互协商·政策解读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税收协定待遇·相互协商 | 类型:政策解读

出处税收协定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政策解读」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政策解读

居民与非居民跨境所得按税收协定可享受低于国内法的限制税率或免税等待遇。

本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及相关部委发文,针对特定情形给予税收上的特殊安排。

调整对象为符合政策文件规定的特定主体,具体以原文为准。

核心要点: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改为“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常见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10%/7%等;需满足受益所有人等反滥用条件

政策依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安排、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本条目重点说明「相互协商」相关适用口径。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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