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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优惠·核算·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环境保护税优惠·核算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环境保护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免征/减征)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依据「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文件规定的具体主体范围(含规模、行业、地域、信用等级等)。
  • 形式要件:留存备查资料齐备、申报口径正确、款项收付真实。
  • 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
  • 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
  • 达标排放仍应申报
  • 出处:《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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