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优惠·减征·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环境保护税优惠·减征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环境保护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免征/减征)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依据「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文件规定的具体主体范围(含规模、行业、地域、信用等级等)。
- 形式要件:留存备查资料齐备、申报口径正确、款项收付真实。
- 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
- 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
- 达标排放仍应申报
- 出处:《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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