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行业(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行业 | 类型:政策原文
一、概念解析
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提前扣除折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鼓励投资。
二、核心要点
- 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提前扣除折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鼓励投资。
- 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行业」的政策内容与优惠方式(减免、加计、抵免、退税等)。
- 把握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行业」需满足的适用条件与执行期间,避免错报或违规享受。
- 熟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行业」的申报与享受流程(自行申报享受或备案),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关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行业」的近期延续与调整,以主管税务机关现行规定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5 09:55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文号:财税〔2014〕7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4-10-20 状态: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太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脑、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资讯传输、软件和资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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