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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种企业免税(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制种企业免税 | 类型:政策原文

一、概念解析

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委托农户制种,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二、核心要点

  • 适用对象与范围以对应政策文件及清单为准
  • 享受须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并留存备查资料
  • 政策如有期限以现行公告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0-10-25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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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0-10-25
状态:全文有效
现就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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