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 | 类型:政策原文
一、概念解析
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核心要点
-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 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过渡期内)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 国家税务总局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徐汇区 微网志 高级检索 搜索 分局首页 资讯公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徐汇区 搜索 高级检索 导航 分局首页 资讯公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发布时间:2018-04-28 16:43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援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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