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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抵免·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抵免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财税〔2017〕71号《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符合本政策文件规定的具体主体。
  • 情形要件:满足文件规定的行业、规模、地域、信用、时点等情形。
  • 形式要件:按规定申报/备案/留存备查资料。
  • 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 不足抵免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
  • 设备应在优惠目录内且实际使用
  • 出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财税〔2017〕71号《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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