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 类型:适用条件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的企业(含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 主体要件: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 情形要件: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高新技术、研发活动、区域产业等情形;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
-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等条件下适用特殊性处理
- 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 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确认所得
- 出处: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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