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即征即退·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增值税即征即退 | 类型:适用条件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一般)。
- 主体要件: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 情形要件: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销售额、行业、行为类型或信用等级等情形。
- 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财税〔2011〕100号)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限额即征即退
-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财税〔2015〕74号)
- 出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多项专项政策(如财税〔2011〕100号软件增值税、财税〔2015〕73号风力发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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