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类型:适用条件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的企业(含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 主体要件: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 情形要件: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高新技术、研发活动、区域产业等情形;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
- 生物药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等行业新购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2018—2023政策,后延续)
- 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围(2019年第66号)
- 出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及后续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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